七部门:开展沿江1公里化工腾退地块土壤污染专项治理行动
近日,欧盟宣布,由于活性物质再评审工作未能在原有效期前完成,即将延长9个活性物质的有效期,嘧菌酯、氯虫苯甲酰胺、氯氟吡氧乙酸等多个热门物质公布在列。该决议将于2024年11月24日起正式生效。
1嘧菌酯
嘧菌酯(azoxystrobin)是先正达公司开发的甲氧基丙烯酸酯类杀菌剂,主要作为线粒体呼吸抑制剂,阻碍细胞内能量的产生,从而致使细胞死亡。嘧菌酯具有广谱的杀菌活性,几乎对所有真菌纲病害均有很好的活性。
嘧菌酯一度占据了全球杀菌剂年销售额榜首,在中国、非洲、美国、欧盟、巴西等国家和地区具有广泛的市场。截至2024年10月,嘧菌酯在中国共有75个原药登记,635个制剂登记。
本次,欧盟宣布将延长嘧菌酯的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2氯虫苯甲酰胺
氯虫苯甲酰胺(chlorantraniliprole)是由杜邦公司研制并与先正达公司共同开发的新型作用机制的双酰胺类杀虫剂。药剂主要作用途径以胃毒为主,施药后药液内吸收传导性均匀分布在植物体内,害虫取食后迅速停止取食,慢慢死亡。
目前,氯虫苯甲酰胺已在中国、欧盟、巴西、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完成登记。截至2024年10月,氯虫苯甲酰胺在中国共有42个原药登记,405个制剂登记。
本次,欧盟宣布延长氯虫苯甲酰胺的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3乙氧氟草醚
乙氧氟草醚(oxyfluorfen)是由罗门哈斯公司(Rohm&Hass Co.)开发的二苯醚类除草剂。作为一种触杀型除草剂,乙氧氟草醚在有光的情况下发挥除草作用,主要通过胚芽鞘、中胚轴进入植物体内,经根部吸收较少,并有极微量通过根部向上运输送入叶部。
目前,乙氧氟草醚已在中国、美国、欧盟、巴西、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完成登记。截至2024年10月,乙氧氟草醚在中国共有17个原药登记,216个制剂登记。
本次,欧盟宣布延长乙氧氟草醚的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4其他活性物质
除以上提到的活性物质之外,本次欧盟活性物质有效期延长通报中还包含氯氟吡氧乙酸、氯氨吡啶酸、醚菌酯、抑霉唑等活性物质
据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官网,2024年10月23日,该厅正式核发了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环丙氟虫胺原药生产许可;其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苏农许决字〔2024〕第5139号。
2024年7月11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批准了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自主创制产品98%环丙氟虫胺原药(仅限出口到柬埔寨)在我国的登记,这也是该有效成分在我国的首登。其登记证号:EX20240200;毒性:微毒。
环丙氟虫胺(英文通用名:cyproflanilide)是泰禾研究人员基于间二酰胺类化合物杀虫谱广、活性高、作用机制新颖等特点,对间二酰胺类化合物进行了系统研究,在药物分子设计过程中将环溴虫酰胺结构中的环丙甲基引入间二酰胺的骨架中,经过多轮优化发现的杀虫活性高、对水生生物低毒的全新化合物。
环丙氟虫胺是全球市场上继溴虫氟苯双酰胺(broflanilide)之后开发的第2个间二酰胺类化合物,两者具有相同的作用机理,皆为γ-氨基丁酸(GABA)门控氯离子通道别构调节剂,溴虫氟苯双酰胺已被归类为IRAC第30组,未来环丙氟虫胺也将归入IRAC第30组。环丙氟虫胺与主要竞品如氯虫苯甲酰胺、阿维菌素、乙基多杀菌素、茚虫威等均无交互抗性。
环丙氟虫胺高效、杀虫谱广,可有效防治鳞翅目、鞘翅目、缨翅目等害虫,在15~60 g a.i./hm2剂量时,对二化螟、稻纵卷叶螟、甜菜夜蛾、小菜蛾、草地贪夜蛾、苹果小卷叶蛾、鞘翅目跳甲、缨翅目蓟马等害虫均具有优异防效。
二化螟是水稻重要的钻蛀性害虫,由于在水稻上的防治用药局限性大,相对单一,因此抗药性发展迅速。同时,现有主流二化螟防治药剂对水生生物的毒性较高,存在对环境不利的因素。而环丙氟虫胺恰好对二化螟防效优异且对水生生物安全,是一款高效、安全、环境友好,能有效防治抗性二化螟的杀虫剂。该产品还对作物安全,可广泛应用于水稻、玉米、棉花、大豆、果树、蔬菜等多种作物。
在市场开拓方面,泰禾选择与全球农化巨头先正达合作,在全球范围内对环丙氟虫胺进行商业化推广。据悉,泰禾百施佳®(10%环丙氟虫胺DC)在中国已经进入实质性的登记阶段,预计将很快上市。先正达也即将上市20%环丙氟虫胺SC。
目前,环丙氟虫胺已获得了中国、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印度、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南非、以色列等国的专利授权,而且,泰禾已完成了环丙氟虫胺混剂、用途、制剂、工艺、晶型和中间体的专利布局,形成了环丙氟虫胺较为完整的专利保护网,同时公司也在全球主要市场开展相关开发、登记、上市等商业化工作。
环丙氟虫胺市场前景广阔。
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提出,到2027年,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合格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以上,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0年,各项指标进一步提升。 《行动计划》针对部署的石油开采企业单层钢质地下储油罐排查改造、受污染耕地溯源整治、高风险地块土壤污染重点管控、化工园区风险管控等任务,均明确了具体的完成时限。
2026年底前,鼓励石油开采行业企业完成单层钢质地下储油罐排查,渗漏风险较高的,结合生产周期完成更新替代或防渗改造。2027年底前,受污染耕地集中的重点县(市、区)基本完成溯源;建立农药原药制造、焦化企业腾退地块清单,逐步查清土壤污染状况,采取措施管控土壤污染;清单内地块完成重点管控;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化工园区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行动计划》提出四个方面15项重点任务。 一是坚持预防为主,推动源头预防。从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绿色化转型、加强工艺技术革新、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等方面,源头减少土壤污染产生,节省后期环境治理成本。
《行动计划》要求加快焦化、有色、石化等相关产业绿色化转型。减少独立焦化企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继续实施“以钢定焦”。全面关停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单炉产能≥5万吨/年且使用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镁冶炼配气装置除外)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焦化企业等涉及炼焦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装置。
二是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重点单位责任落实,严格名录管理、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严防污水废液渗漏,实施化工企业“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鼓励采取源头管控措施,减少涉重金属废气排放。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监管。
《行动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开展初期雨水污染控制试点示范,实施化工企业污水“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深入推进化工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建设。
《行动计划》要求,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推进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格管控最终填埋处置。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处置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快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推动提升磷石膏、赤泥等复杂难用大宗固废净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水平。
2027年底前,建立农药原药制造、焦化企业腾退地块清单,逐步查清土壤污染状况,采取措施管控土壤污染。农药原药制造等企业腾退重度污染地块原则上优先拓展生态空间,确需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工程,应采取措施严防异味扩散。
三是解决长期积累的严重污染问题。强化受污染农用地溯源整治,协同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与污染治理。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腾退地块监管。强化重点行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加强优先监管地块管理,对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化工园区实施风险管控。 《行动计划》要求,加强产业转移、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腾退等地块监管,有序推动暂不开发利用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开展沿江1公里化工腾退地块土壤污染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查清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鄱阳湖、洞庭湖、太湖等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腾退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严防污染入江。对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化工园区实施风险管控工程,2027年底前,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四是健全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研究完善尽职调查相关规定,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强化部门联动,每年向国务院报送工作进展,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线索通报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注重典型引领,打造一批样板城市,征集一批典型案例,培育一批头部企业。
根据《行动计划》,2026年底前,启动全国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2027年底前,启动第二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