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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南通市农业新技术推广协会章程

2022年9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南通市农业新技术推广协会,英文名称为Nantong agricultural new technology extension association缩写为NANTEA。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南通地区从事农业新技术、涉农产品研发的科技工作者,以及与农业新技术推广相关的科研、教育、管理、产业等领域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坚持民主办会,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求真务实,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团结依靠广大会员和农业新技术推广工作者,促进农业新技术的发展和推广工作的普及;培育和举荐农业新技术人才,反映农业新技术推广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农业新技术推广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为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通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对农业技术方面的重大政策法规和措施,重要研究课题,以及在新农技推广和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技术咨询作用;

(三)开展农业新技术知识的宣传普及,积极传播先进植保技术经验,积极传播农业新技术等;

(四)根据现代化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举办各种培训班和讲习班,以提高涉农技术工作者及农业大户农业科学技术水平;

(五)根据创新发展要求,举办各种观摩活动,为会员创新产品、优势产品提供示范、观摩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专业的农业新技术指导,引导会员科学种植,对接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以提高农业大户收入水平;

(七)为会员寻求良好的合作基地,提高产品品质,促进良性循环。

(八)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十二)办理农业管理部门及涉农相关方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专门从事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的企、事业单位;

(四)专门从事农技教学、科研、推广以及农药、肥料、农机生产、销售的单位;

(五)专门从事农业统防统治的专业合作社;

(六)专门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事业单位;

(七)取得助理研究员、讲师、农艺师、工程师以上的科技工作者及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八)高等学校毕业,在研究、教学、推广、生产、企事业单位从事涉农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学术水平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其他学历,从事涉农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有独立工作能力,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技术水平,并有显著成绩者;

(九)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并从事有关本学科工作的领导干部;

(十)专门从事农业生产,且生产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主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优先和优惠取得本会编印的内部资料;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每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候选人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才能当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热心协会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授予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顾问;

(九)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候选人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才能当选。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筹备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专门委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由所有监事本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企业赞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经费;

(四)社会资助、国内外协会或者个人的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 9  16 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