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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南通市农业新技术推广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协会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会员发服务,结合本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协会在管理实施和业务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协会设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协会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  

(二)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业务管理;

)费用征收;  

)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公文;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五)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单位信息,协会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协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农业新技术推广协会                             

    二〇一三十一